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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11-09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公司向何宇等 26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75,435,933.52

元(注:较一审判决应赔偿损失 88,555,496.31 元减少 13,119,562.79

元),驳回蒋晚秋、彭福香的诉讼请求以及何宇等 26 名投资者的其他

诉讼请求;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1,144,410.59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

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

判决的差额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

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

终 2527-2554】,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

及何宇等 28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上

                                   1
诉人为风华高科(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为何宇等 28 名投资者(一审

原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关于何宇等 28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0-04)、《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38,以及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第一季

度报告全文》第三节“重要事项”相关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判决公司向何宇等 26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 88,555,496.31 元,

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661,678 元。

    (二)公司上诉情况

    1.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何宇等投资者的全部诉

讼请求。②诉讼费用由何宇等投资者承担。

    2.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①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

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专业性较强领域纠纷,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

各投资者损失比例的确定等争议应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②一审判决

认定风华高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 2018 年 8 月 8 日为揭露日错误。③

一审判决未查清基本事实,认定因果关系错误。④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

受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错误。⑤一审判决未予准许风华高

                                2
科的鉴定申请,导致认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

花税损失数额错误。股票交易印花税仅对出让方征收,一审判决按照千

分之一计算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错误。⑥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

作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

担。一审判决未区分恶意操纵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与正当投资者,以及投

资者应担风险与风华高科应担责任之间的界限,扩大了风华高科的赔偿

责任,严重损害风华高科职工及未涉诉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严重违背

公平、 公正的审判理念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初衷。

       (三)投资者答辩情况

       除蒋晚秋、彭福香之外,何宇等投资者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风华高科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揭露日错

误、投资者损失应当扣除系统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影响部分, 缺乏事实依

据,不应支持。

       蒋晚秋、彭福香答辩称:风华高科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但蒋晚秋、

彭福香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 2018 年 8 月 8 日,同意风华高科

关于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粤民 终

2527-2554】,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

下:
                                  3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

(2020)粤 01 民初 15-19、22-28、173、207-212、381-382、430-435 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

(2020)粤 01 民初 15-19、22-28、173、207-212、381-382、430-435 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宇等 26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75,435,933.52 元;

    (三)驳回蒋晚秋、彭福香的诉讼请求以及何宇等 26 位投资者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77,866 元,由何宇等投资者负担 104,404.90 元,

风华高科负担 573,461.1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72,054.00 元, 由何宇

等投资者负担 101,104.51 元,风华高科负担 570,949.49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

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


                                4
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

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 2527-2554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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