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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公司向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84,427.13 元

(注:较一审判决应赔偿损失 575,154.58 元减少 190,727.45 元),驳

回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

费用 16,486.7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

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

判决的差额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

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

终 4130-4137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涉及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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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为风华高科(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为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一

审原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关于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

6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1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4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吴松苗

等 8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 575,154.58 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2,256 元。

    (二)公司上诉情况

    1.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松苗等投资者的全部

诉讼请求。②诉讼费用由吴松苗等投资者承担。

    2.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①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

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专业性较强领域纠纷,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

各投资者损失比例的确定等争议应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②一审判决

认定风华高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 2018 年 8 月 8 日为揭露日错误。③

一审判决未查清基本事实,认定因果关系错误。④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

受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错误。⑤一审判决未予准许风华高

科的鉴定申请,导致认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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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税损失数额错误。股票交易印花税仅对出让方征收,一审判决按照千

分之一计算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错误。⑥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

作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

担。

       (三)投资者答辩情况

       吴松苗、孙志斌、姜毅云、竺文昊、韩锦娣、李碧泉、王永生、陈

广伟 8 名投资者提交答辩意见称:不同意风华高科的上诉意见,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4130-4137 号】,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

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初 397-40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初 397-40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84,427.13 元;

       (三)驳回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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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999 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 4,843.03 元,

风华高科负担 8,155.9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2,491 元,由吴松苗等投资

者负担 4,160.25 元,风华高科负担 8,330.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

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

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

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4130-4137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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