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22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
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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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印发的解释第 16 号。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 1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
纳税所得税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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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
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
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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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
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
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
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
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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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
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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