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关注函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5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21]第 30 号
所涉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站北五路 111 号嘉燕盈汇国际 7 楼
电话:0668-2804160 1390244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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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21]第 30 号
所涉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1]第[0002]号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
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盛志翔律师、
胡海颖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0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中所涉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
工程师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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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引用本意见书
之内容用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回复《关注函》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除此之外,除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认可,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被任何人士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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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关注函》中所
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关注的问题:
请公司说明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
关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过程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请公司聘请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表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稳定发展的角度
出发,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水平以及公司管理团队与核
心技术团队的建设情况。在公司原总经理曹光明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的 2020 年期间,公司经营业绩预计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且曹
光明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总工程师职务,不利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合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结构优化。
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曹光明先生公
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职务,授权财务总监宋卫普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
授权常务副总经理宋虎堂先生代行总工程师职责,并将广泛搜集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以构建更具经验、活力与能力的管理团队。本次高级
管理人员任免是公司董事会深思熟虑的结果,相关决策行为均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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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原因
与实际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召集、召开、决议
过程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一)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董事长范洪岩女士、董事杨晓慧女士、
董事刘汕先生共同提议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本
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洪岩女士召集。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
知和会议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
式、会议议题、出席人员、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联系人信息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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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8 日上午 9 时,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洪岩女士主持,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全部 9 名董事(包括全部 3 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会议并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决议过程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共审议了三项议案,分别为
《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议案》《关于公司财务总监代行
总经理职责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工程师职责的
议案》,参会董事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分别对该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针对上述三项议案,董事范洪岩、杨晓慧、刘汕及独立董事咸海
波、岑维均投赞成票,董事杨越、许军、曹光明均投反对票,独立董
事卢春林投弃权票。该三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 5 票同意、3 票反对
和 1 票弃权,该三项议案均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全部 9 名参会董事签署了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咸海波、岑维、卢春林分别
发表了《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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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过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的召集、召开、决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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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
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21]第
30 号所涉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盛志翔
经办律师:
盛志翔
经办律师:
胡海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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