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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4-29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
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
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