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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8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专用账户股份用途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
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