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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2020-08-04  

						金科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

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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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职

工代表监事不少于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类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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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征求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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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传真、邮件

或者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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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如不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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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工作人员应当对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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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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