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69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2)-04-40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因新冠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6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 厦10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1 中钨高新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3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2022年6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622,709,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536,731,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 股份85,978,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 86,391,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41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57人,代表股份85,978,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64%。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中钨高新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中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3.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64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8,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3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04%;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 议案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64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8,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3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04%;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 3 中钨高新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议案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64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8,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3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04%;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 议案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22,709,4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9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64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8,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3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04%;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 议案6:《关于2022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934,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0%; 反对3,457,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020%;弃权0股(其中,因 4 中钨高新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934,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980%;反对3,457,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2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7:《关于增加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707,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90,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78%;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购买中钨高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64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3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5 中钨高新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吴俊超 李 鼎 2022 年 6 月 23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