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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2-07-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7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规范其运作程序,保障
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钨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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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
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
议召开、负责组织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列席会议,必
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必
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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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方式通知召开会议,通知期限
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股东大会职权,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后,须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股东大会授权限额以上的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
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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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 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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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业绩
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制
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 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
出法律意见。
除董事会法定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国资监管规定不得授权的
事项之外,根据《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决策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可将其余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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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
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
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于董事会召开十
五个工作日前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
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遇有紧急事由时,其议案可在开会
时直接提出。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各
议案,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案一并讨论。
    第十八条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自由讨论,
并可以向会议阐明自己的观点。董事发言不限时间和次数,董事发
言与会议议案无关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不
含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案审议后,应当逐项
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是否经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均
应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决议须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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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
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班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总经理就执行情况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对
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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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
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
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
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董事姓名)。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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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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