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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海 洋:重大诉讼事项2002-04-16  

						    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
法院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载定:被告九州股份向原告厦门工行偿还其向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所借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对上
述借款本息履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