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是公司为了完善化学药品产品线的积极举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布
局,有利于创造新的利润空间,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投资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
且不可控的交易风险,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投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2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