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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7-26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
 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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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
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
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
〔2022〕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批准,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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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原拟首次授予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放
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80 人调整为 371 人,上述 9 名激励对象
对应的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
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授予数量及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数量均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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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
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
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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