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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12-14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8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
 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200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
 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1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
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
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
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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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
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
(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
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
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
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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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
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
规定,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200 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
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
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首
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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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
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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