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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2022-12-1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春高新”)
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发
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首
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00 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2、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首
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