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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永林: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1-07-15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 T 永林          编号:2021-05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福建永
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家居”)就与王正丰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安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523 民初 2390 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王正丰因与永林家居保 证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安吉县人 民法院(2020)浙
0523 民初 2390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在法定期
间内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5
民终 926 号],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王正丰的缓交申请不符合法定条
件,不予批准,故再次书面通知王正丰交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王正
丰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
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ー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正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本栽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被告方履行上诉裁定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
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5 民终 926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