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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20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2-01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司
五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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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成庆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34,672,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99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5 人 , 代表 股 份 92,791,779 股 ,占 上 市公 司 总股 份 的
27.5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1,881,2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3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13,137,1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19%。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627,91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5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0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1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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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38,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701%;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66,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11%;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补选沈北灵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2,791,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27,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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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96.12%。
       表决结果:沈北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2 关于补选叶豪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2,791,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68.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27,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12%。
       表决结果:叶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志东、杨澜
    3、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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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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