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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盈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78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1119 号 1 号楼 B 和颐
至尊酒店 2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盈方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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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
的《关于增加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
议函》,将《关于拟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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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 124,022,9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9%,且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已
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临时提案的审议,临时提案
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19号1号楼B和颐至尊
酒店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韵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552,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7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364,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2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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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的股东共计 16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0,188,28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94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529,7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34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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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相关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787,754股,反对220,015股,弃权1,545,000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764,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14%;反对220,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76%;弃权1,5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11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2,786,254股,反对221,515股,弃权1,545,000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763,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290%;反对221,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600%;弃权1,5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11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拟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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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252,687,754股,反对220,015股,弃权1,645,000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664,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9689%;反对220,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76%;弃权1,6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7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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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盛盼盼




                                                       ______________
                                                          郦苗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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