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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2020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21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092,755,51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68,455,00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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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29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749,801,33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429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

出席表决),代表股份 681,278,3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5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68,522,988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办公物业类 REITs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234,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7911%;反对 1,5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3,81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9216%;反对 1,5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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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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