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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16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20-08-03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债券代码:112436                                                债券简称:16 阳城 0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或“16 阳城 01”,债券代码:112436)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
利息)回售给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本期债券
在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年利率为 4.80%;存续期第四年票面利率为 7.28%;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 4 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第 5 年票面利率至 6.50%。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 阳城 01”。
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终(2020 年 7 月 31 日),“16 阳城 01”的收盘价为 100.10
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日: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5、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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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 年 8 月 29 日。

    7、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经
营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由转售债券受让方自行承担。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
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8 日发行“阳
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根据《阳
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
简称“《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决定下调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5 年的票面利率,
具体情况如下:

    一、“16 阳城 0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阳城01。

    3、债券代码:11243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30,000 万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6、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 4.8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 3 年内固
定不变。根据 2019 年 8 月 1 日公告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阳城 01”票
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存续期第 4 年票面
利率至 7.28%。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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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计利息)。若投资者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若投资者于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
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
者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8 月 29 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若投资者于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方式: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
支付。如投资者选择回售,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第 5 年
票面利率至 6.50%。

    二、“16 阳城 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4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
“16 阳城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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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
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
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
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 阳城 01”。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 年 8 月 29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9 年 8 月 29 日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期间利息,利率(计
息年利率)为 7.28%。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阳城 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8 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2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 阳城 01”回售
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
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6 阳城 01” 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
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
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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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中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联系人:柯毅

   联系电话:021-803287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

   传真:021-80328600

   邮政编码:200082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勋、赵宇驰、余朝锋、朱雅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3478、010-60837690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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