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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继续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额度,即期质押票据余额不超过
10 亿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拟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情况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10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
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二、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主要系为了满足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经常发展需要,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且董事会审议表决等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国健、余俊仙、黄灿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