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1-06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 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上峰水泥 股票代码 00067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瞿辉 徐小锋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 办公地址 乐谷创意产业园 1 号楼 E 单元 乐谷创意产业园 1 号楼 E 单元 电话 0571-56030516 0571-56030516 电子信箱 quhui123@sina.com sfsn672@163.com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营业收入(元) 3,594,346,987.58 2,874,220,840.68 25.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09,739,046.73 1,008,531,608.29 0.12%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026,567,194.90 859,668,288.23 19.41%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25,520,020.27 921,485,221.17 0.44%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6 1.26 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6 1.26 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32% 18.09% -3.77%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11,773,226,175.32 11,303,732,426.10 4.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110,519,146.76 6,775,844,428.67 4.94% (元)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61,396 0 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87% 259,269,111 0 质押 109,100,000 公司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4.40% 117,126,415 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 国有法人 10.32% 83,929,713 0 有限公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 境内非国有法人 4.95% 40,280,900 0 质押 10,000,000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汇智优选混合型 其他 0.80% 6,540,772 0 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63% 5,125,917 0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其他 0.36% 2,919,628 0 划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其他 0.33% 2,702,481 0 公司-传统产品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 其他 0.25% 2,000,523 0 一组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其他 0.24% 1,926,454 0 2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鹏华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述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行动,未知上述除该公司外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一致行动。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因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 7,710,000 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