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0-29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10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已通过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相
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要点如下:
1.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余 额 用 途
募集资金账 深圳艾特凡 江苏江南农村商 86001011012 人 民 币 补充流动资
户三 斯智能科技 业银行股份有限 01000001685 100,000,000 金
有限公司 公司常州市武进 6 .00 元
支行
募集资金账 北京汉华易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7010132 人 民 币 补充流动资
户四 美图片有限 限公司北京世纪 00175159 100,000,000 金
公司 城支行 .00 元
募集资金账 常州远东文 上海银行股份有 315736-1300 人 民 币 支付部分交
户五 化产业有限 限公司 2708484 100,000,000 易对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余 额 用 途
公司 .00 元
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公司授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表中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 上表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5.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募集资金
净额10%的,上表中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上表中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于2015年7月8日完成发行及验资,与2015年8月7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目前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余 额 用 途
募集资金账 视觉(中国)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694703850 人 民 币 补充流动资
户一 文化发展股 京分行广安门支 164,112,318 金
份有限公司 行 .43 元
募集资金账 视觉(中国) 上 海 银 行 浦 西 支 31573603002 人 民 币 补充流动资
户二 文化发展股 行 635088 100,000,000 金
份有限公司 .00 元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