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10-15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6-091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午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监事。公司应到会董事 8 人,实际到会董事 8 人,参与表决董事 8 人。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为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净值 56,411.231843 万元。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现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为公司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为上市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笔用于为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发布相关公告的同时也已通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保荐机构代
表人。公司目前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为上市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等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视觉中国: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现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同
时依据《公司法》对第八十四条进行了修订。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第五十七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1
条第三款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会召开当日上午10:00,其结束时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
2 议的详细内容。(注:该部分内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条
容已经移至第九十四条) 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3 第八十四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条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序为: 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序: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董事 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出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也 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也可以由单
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 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出
的股东提出董事建议名单,由公 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3名独
的股东提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将上述
建议名单。并将上述提名提交公 提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正式
司董事会审议后正式确定董事候 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
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选举。
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序: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监事会提出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监事 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也可以由单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也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监事建议名单,并将上述提名提交
的股东提出监事建议名单,并将 公司监事会审议后正式确定监事
上述提名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后 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正式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 会选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职工 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
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 需经过股东大会再行选举确定。
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经过股东 (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大会再行选举确定。 名单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愿意
(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股东
的名单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 大会召开前7日提交公司董事会。
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7日提交公司
董事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二
4 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条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第九十四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5
条 议的详细内容。 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及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第一百一
6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案;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其他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其他
提案; 提案;
(十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十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七)提出董事候选人; (十七)提出董事候选人;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十九)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第四十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第四十一
一条规定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提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 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应
第一百一
权限应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 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
7 十三条第
范围内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进行,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一款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8 十八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七)项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修订如下,同时修订了或删除了部分与《公司章程》重复的条款。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10%。 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10%。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2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公司在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的内容。
召开当日,下同)提出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在收到提案后 2个工作日内发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作出决议。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和
作出决议。
3 删除一条,原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二十一条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在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也可以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
股东提出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
议名单。并将上述提名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正式确定董事候
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在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监事会提
出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也可以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提出监事建议名单,并将上
述提名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后
正式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经过股
东大会再行选举确定。
(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
单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愿意
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7日提交公司董事
会
4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股东 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5 新增一条,作 (无)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为第二十六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条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6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取消的,公司应在章程规定期限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或原定召开日期两个交易日之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前书面报告深交所,说明延期或 明原因。
取消的具体原因并公告,延期召
开的要公布延期召开的日期
7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在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 大会。
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召集及召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开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使表决权。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
行。
8 新增一条,作 (无)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为第二十九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条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9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册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授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
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被授权人不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
必为本公司股东。 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
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
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
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
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
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
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新增一条,作 (无)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为第三十九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条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1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关联交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易的议事程序: 份总数。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关联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公司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程度;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并说明关 数。
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事项进行表决;大会主持人宣布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权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例后进行表决。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份总数的30%以上(含30%)时,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行累积投票制。
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积投票制。 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采用
累积投票制的,公司应当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13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14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遵照深圳证券交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易所发布的股东大会格式指引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进行编制。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
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
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
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
统计并公告。
15 删除第四十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删除)
九条 票表决。
16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17 新增一条,作 (无)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为第五十四 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
条 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
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
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
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18 删除一条,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删除)
五十六条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记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9 删除一条,第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删除)
五十七条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20 删除一条,第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五十八条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1 删除一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删除)
六十条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2 删除一条,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删除)
六十一条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3 删除一条,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删除)
六十二条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九)发行优先股;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24 删除一条,第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 (删除)
六十五条 通报的事件属于应披露而未曾
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
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
时披露。
25 新增一条,作 (无)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
为第五十九 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条 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
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
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
释并公告。
26 新增一条,作 (无)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为第六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
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
谴责。
27 新增一条,作 (无)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
为第六十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条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
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
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28 新增一条,作 (无)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
为第六十二 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
条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和通知,是指在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的其他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日报》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网站 布。
(http://www.cninfo.com.cn)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
上公布。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 指定报刊上公告。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披露。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择期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将以
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告知全体股东。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