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30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
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将
与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将与中信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人
汉华易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汉华易美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为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2016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 79,156.75 万元,
净资产 24,749.39 万元,营业收入 7,158.04 万元,净利润 2,079.35 万元,经营
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814.35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及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8,043.77 万元人民币的 48.46%。公司无
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本议案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 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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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的实际需求。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晓林、张迪生、王冬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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