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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3月)2010-03-26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

    第三条 公司资产营运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山

    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2010年03月25日附件: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信息人名单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称

    企业代码/

    身份证号

    证券

    帐户

    与上市公

    司关系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获取资料

    名称

    备注

    注2 注3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