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关于股东临时保管股份解除冻结的提示性公告2011-08-26
证券代码 000682 证券简称 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 2011026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保管股份解除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要点
2006 年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方案的要点如下:
1、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 602,111,996 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
股将获得 1 股的转增股份。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78,274,560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
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3股股票的对价。
3、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
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
协商谈判,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同时控
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和/或撤诉
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这一制约公司未
来发展的重大障碍。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式的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 200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
审议通过,以 2006 年 10 月 13 日为股权登记日,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实施并股
票复牌交易。
目前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分别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解除限售 48,908,160 股、2011 年 7 月 22 日解除限售 188,657,280 股。
三、中小股民诉讼的解决情况
1、2011 年 3 月,公司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07]青执一字第 315
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地计 6983 名投资人诉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时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经审理完毕。(详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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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2 日 刊 载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编号为 2011003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 年 5 月,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 535 号《民事裁定
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
公司 2011 年 6 月 2 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编号为 2011018 重大诉讼后续进展公告。
2、2007 年 10 月,控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中第一批解除限售股份 48,908,160
股流通后,青岛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七批次向
6793 名具备赔偿条件且具备过户条件的原告过户 44,504,014 股。
其他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原告计 34 名,
涉及赔偿金额 413,756.94 元,折算股票数量为 64,751 股。对上述未过户原告,
在原告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情况下,由控股股东按照其获赔数额直接向其给付现
金。
控股股已经根据承诺向具备赔偿条件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
的原告履行赔偿义务。控股股东为解决“中小股民民事诉讼”而临时保管的
60,211,200 股股份的使命已经完结。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根据国信证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东方电子限售股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且限售股份已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系列纠纷案已经全部审理完毕并结案,相应的赔偿工作也处理完毕,
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担中小股民诉讼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
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义务但不超过的 60,211,200 股份保管使命已经完结,
可以解除该部分股份的临时保管,国信证券同意解除公司该部分股份的临时保
管。
2、根据海通证券的核查,截止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东方电子限售股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且限售股份已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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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系列纠纷案已经全部审理完毕并结案,相应的赔偿工作也处理完毕,
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担中小股民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
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义务但不超过 60,211,200 股份保管使命已经完
结,可以解除该部分股份的临时保管,海通证券同意解除公司该部分股份的临时
保管。
五、律师意见
经核查,东方电子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系列纠纷案已经全部结案,尚未有其
他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公司或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根据承诺向具备赔偿条件的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
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的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解除
股份临时保管不存在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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