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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法律意见书2011-08-26  

						               关于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
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东方电子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东方电子的大股东东方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解除临时保管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了诚实、守信、
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已得到包括东方电子、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即其已提供本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
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提供的文件
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股份临时
保管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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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对东方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临时保管的基本情况

     2006 年,东方电子及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被投资者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系列案件涉及投资者 6989 名,案件
数量 2716 件,涉案标的约为 4.42 亿元。

     为解决上述纠纷,东方电子和其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东方电子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件(以下简称“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

     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 60,211,200 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
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 65%的责任。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股民的民事赔偿,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二、关于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系列纠纷案的结案及赔偿情
况

     1、2011 年 3 月,东方电子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2007】青执一
字第 315 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地计 6983 名投资人诉东方电子及东
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经审理完毕。

     2011 年 5 月,东方电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 535 号《民事
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子的上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系列纠纷案已
经全部结案,尚未有其他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东方电子或东方电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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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2007 年 10 月,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第一批解除限售
股份 48,908,160 股流通后,青岛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分七批次向 6793 名具备赔偿条件且具备过户条件的原告过户 44,504,014
股。

       其他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原告计 34 名,
涉及赔偿金额 413756.94 元,折算股票数量为 64751 股。对上述未过户原告,在
原告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情况下,由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获赔数额直接
向其给付现金。

       综上,东方电子集团已根据承诺向具备赔偿条件的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
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的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东方电子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系列纠纷案已经全部结案,尚未有其
他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东方电子或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根据承诺向具备赔偿条件的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
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的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
管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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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临时保管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律   师:
                                                              邱家宇




                                                    201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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