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4月)2015-04-04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管理
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短期行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5 年度及以后年度提取激励基金。
第二章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
第三条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在职的:
1、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由总经理提名的技术、销售、管理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侵害公司技术、经济等权益受到公司处罚的。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五条 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
公司每一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 20%(不含 20%);
2、年度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正值;
3、考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第六条 考核指标的计算
1、净利润增长率根据经年度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采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计算,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100%
2、资产保值增值率根据经年度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确定,计算公式为:
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期末股东权益÷考核期期初股东权益-1)×100%
第七条 提取的办法
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的比例(设为 A)划分提取的区间。以公司前三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值为基准值,以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出基
准值部分为基数,按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设为 B)的范围确定不同提取比例进行
提取。具体如下:
归属于母公司所 提取比例
有者的净利润增
A<50% A≥50%
长率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