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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4月)2015-04-04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管理

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短期行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5 年度及以后年度提取激励基金。

                        第二章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

    第三条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在职的:

    1、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由总经理提名的技术、销售、管理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侵害公司技术、经济等权益受到公司处罚的。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五条 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

    公司每一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 20%(不含 20%);

    2、年度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正值;

    3、考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第六条 考核指标的计算

    1、净利润增长率根据经年度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采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计算,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100%

    2、资产保值增值率根据经年度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确定,计算公式为:

    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期末股东权益÷考核期期初股东权益-1)×100%

    第七条 提取的办法

    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的比例(设为 A)划分提取的区间。以公司前三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值为基准值,以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出基

准值部分为基数,按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设为 B)的范围确定不同提取比例进行

提取。具体如下:


        归属于母公司所                   提取比例
        有者的净利润增
                                A<50%               A≥50%
              长率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