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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东方电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
2022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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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634,365,22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7.3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55,817,1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5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
78,548,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5人,代表股份78,564,515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8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
78,548,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86%。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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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78,548,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主
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
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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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为:同意 634,365,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564,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上述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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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金振亨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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