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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2)。
    2.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3.本次利润分配距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4.本次权益分派以分派比例固定为原则,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
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
后的 3,621,758,5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
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
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
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2.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87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8*****783               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5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咨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2 层。
      3.咨询联系人:杨祥、王养浩。
      4.咨询电话:0477-8139874。
      5.传真电话:0477-813983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
安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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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八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3.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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