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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21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0)保信律意字第 0237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山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3: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星

期一)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15-下午 3: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15,140,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0387%。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3,298,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223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28,479,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0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8,408,5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

对 30,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449,4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3%;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53%;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4%。

    2. 关于为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8,406,5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

对 3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447,4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73%;反对 32,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27%;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骏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苏燕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