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1月)2019-02-0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9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
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协商提名,经全
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经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推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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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会议议
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至少于会
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
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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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两
名以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的三
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非委员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报告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各委员可向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提出属于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指派相关部门提供下列
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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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在审议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等问题时,应事
先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提出议案的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
委员可以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会议主持人应在保持会议
秩序的同时保证每位委员的正常的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
建议、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以及薪酬分配
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议案应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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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委员同意后
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在该项决议上
签名。
第二十七条 委员如与委员会会议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
关系,则关联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审议董事薪酬方案除外。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为十五年。董事和监事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其他人查阅须经
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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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委员姓名)。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的内容在未公布前,任何委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擅自泄
漏,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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