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修订说明2021-12-21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工
作规则》等制度的修订说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运作程
下简称“公司”)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运作程序,
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
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 第三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
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持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 和主持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
第六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治理(ESG)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审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三)对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进行研
(二)审议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
究并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
(三)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方
会提出建议报告;
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五)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六)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可向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可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提出属于战略决策管理委 向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提出属于战略决策管理
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战略决策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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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决策管理 员会审议。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
删除。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会。 释和修订。
新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运作程序,
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运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
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
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规则。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
删除。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会。 释和修订。
新增。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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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 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 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
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会计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五)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授权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删除。
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会。 和修订。
新增。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运作程序, 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运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
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 名 。 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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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二)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 (二)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
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四)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合规报告和风 (四)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合规报告和风
险评估报告; 险评估报告;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删除。
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会。 和修订。
新增。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业务,
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 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
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 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
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且
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 在证券行业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
少于三年;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 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八
自律组织任职八年以上; 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
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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