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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2-04-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
案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该事项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回
报规划》要求,充分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
战略目标实现与未来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
经营状况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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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同意将该
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等规定,公司拟对 2022 年及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
预计。经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该事项
一致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及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
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
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事项而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
    (2)公司与关联方将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预计公司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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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对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进行了关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该事项一
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
规定,已经公司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
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
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
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三、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对 2021 年度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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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事项。
    四、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于对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了解,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一致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全面、客观、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自评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
一致。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
出的结论。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公
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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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一致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决策程序和发
放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据真实、准确。
    六、公司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
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一致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首批取得财政部、
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是国内长期从事
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独立、
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准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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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
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开展过程的了解及与审计机
构沟通交流的情况,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
进行了认真审阅,对董事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审议程序进行了
关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年报内容和格式
准则要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经营管理情
况和财务状况。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史际春   李东方   崔军   汪文生   任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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