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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讯: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2-09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0-152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收到公司控
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
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
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5),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DINHOR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
请。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
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
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 7 日内撤回(2019)
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
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
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
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
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
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0-152

粤 03 执 6801 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
舟股份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
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
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
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
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
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 502367779.16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
252957127.58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
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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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公
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公司正在计
划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收到华讯科技《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仲裁裁决书》及对应的(2020)粤 03
执 6801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一案,我公司通知并承诺如下: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 03 财保
167 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
讼保全,其中,对我公司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
已查封、冻结的财产有:

    1、冻结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的
442015011000525******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 15,288,739.89 元(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数据,现账户实际余额为 15,323,803.35 元);

    2、冻结我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 000243******账号
内的资金,实际冻结 0 元(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数据,现账户实际余额为 844,628.10
元);

    3、冻结华讯投资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 0002794******
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 37,871,767 元(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数据,现账户实际
余额为 55,180,148.69 元;

    4、查封华讯投资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107 国道与西乡大道交汇处天谷大
楼 A 区 184 套房产(不动产证号:深房许字(2019)宝安 010 号)。根据备案
的预售价格,估算价格为 417,386,271 元。

    以上均为首封,估算总额为 488,734,851.14 元。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
行,则上述冻结的账户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我公司同意配合债权人将
184 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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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仲裁裁决书》显示的应付金额为:货款本
金 492,513,724.17 元、利息 5,623,324.99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199,254 元、
律师费 480,000 元、仲裁费 3,546,476 元,合计 502,367,779.16 元。

      上述首封资产用于偿还天浩投资债权,偿还完毕后预计差额为
13,632,928.02 元,按照裁决书所示你公司需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则估
算为 6,816,464.01 元,现我公司对你公司财务资助余额为 401,301,402.44 元,足
以覆盖该差额。(注释 1:根据公司 2019 年 7 月 11 日披露公告《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 年 2 月 27 日披露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
告》、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华讯天谷科技有限
公司为华讯科技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逾期且已涉诉,根
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及相关文件,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101,053,722.30 元。华讯科技已因上述
担保事项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即华讯科技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3 亿元),如后续诉
讼裁决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抵消。根据 2020 年 11 月 19 日
公司披露公告《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经公司初步自查,业绩差额补偿义务人华
讯科技应补偿现金总额为 18,050.44 万元,华讯科技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支付现金补偿金
额 7,671.34 万元,扣除已补偿金额,本次华讯科技需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为 10,379.10 万元。

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公司对其的应付款用于补偿上述业绩承诺金额。)我公司承诺,如因

该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公司
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
损失。

      此外,天浩投资首封的资产还有:(1)冻结华讯投资所持有的我公司 3.3199%
的股权;(2)冻结我公司所持华讯投资 100%股权;(3)冻结我公司所持深圳
市无牙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 56%的股权。以上均为首封。上述三家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分别为 85.98 亿元、0.18 亿元、0.46 亿元(均未经审计),
以上均可以作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资产。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就 2020 年 10 月 23 日深圳国际仲
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及 2020 年 11 月 23 日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作出的(2020)粤 03 执 6801
号《执行裁定书》中有关公司须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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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分析

    (1)天浩投资出具的关于豁免公司担保责任的《告知函》具有法律效力

    在天浩投资向公司出具的《告知函》真实有效且不存在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
下,天浩投资豁免公司的担保责任,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的行为,具备法律效力。

    (2)根据《裁决书》,公司本次法律责任应为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应当就朗奇科技对天浩投资债务不能清偿
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因此,天浩投资应先向朗奇科技主张债权,确定朗奇
科技不能清偿后,天浩投资方能要求公司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数额为朗奇科技不能清偿债权数额的二分之一。

    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在债务清偿中与主债务人朗奇科
技同一顺位,天浩投资有权选择要求朗奇科技、华讯科技以及华讯投资任意一方
单独和/或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在(1)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无法确定朗奇科
技不能清偿债务具体数额及(2)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承诺优先偿还该债务且法
院已保全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 488,734,851.14 元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考虑
优先执行朗奇科技、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在前述财产不
足以偿还《裁决书》所确定债务时,再执行公司的财产。

    如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金额为
488,734,851.14 元且向该等款项天浩投资清偿,剩余债务合计约 13,632,928.02 元,
按照《裁决书》公司仅需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约 6816464.01 元。

    2、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1)在天浩投资向公司出具的《告知函》真实有效且不存
在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天浩投资豁免公司的担保责任,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具备法律效力;(2)公司本次法律责任
应为补充赔偿责任,天浩投资应先向朗奇科技主张债权,并确定朗奇科技不能清
偿债权金额;(3)如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金
额为 488,734,851.14 元且该等款项向天浩投资清偿,剩余债务合计约
13,632,928.02 元,按照《裁决书》公司仅需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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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464.01 元。

    (四)综合法律顾问意见及华讯科技说明,公司说明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华讯科技获取了上述《执行通知书》及《执
行裁定书》。上述仲裁案件涉及的公司担保未履行公司任何审批程序,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
越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同时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
保相对方理应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知晓并了解,但其并未尽到善意注意
和适当审查义务。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前从未得知相关事项的发生(无合同审批
及用印记录)。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
“本公司就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
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 7 日内撤
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天浩投资在
同意豁免公司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继续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违背了“禁止反言’、
“ 诚实信用” 的仲裁基本原则。公司认为天浩投资向公司出具的《告知函》真实
有效,天浩投资豁免公司的担保责任,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的行为,具备法律效力;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
与《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中对公司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认定不一致。根据《裁决书》,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
带赔偿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法律责任应为补充赔偿责任,天浩投资应先向
朗奇科技主张债权,并确定朗奇科技不能清偿债权金额;

    (3)根据华讯科技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华讯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华
讯投资将以在仲裁过程中已经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偿还上述仲裁债务。待该些财产
被执行完毕后,按《裁决书》所示,你公司需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则
预计金额为 6,816,464.01 元,现我公司对你公司财务资助余额为 401,301,402.44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请见前述“注释 1”),足以覆盖该差额。我公司承
诺,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
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认为,在连带赔偿责任人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先行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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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所承担的债务金额较小,低于《执行裁定书》所确定
的最高执行金额。

    由于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及华
讯科技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未来履行结果尚未知,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上述内容仅为公司法律顾问意见及公司根据华讯科技提供的材料进行的
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上述华讯科技提供的解决方案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监
督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
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华讯科技应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
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
    2、《法律意见书》;
    3、《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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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