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2-04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01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发布了《关
于子公司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
银行南京分行”)的银行贷款 18,935 万元提前到期。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通
过网络查询到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开庭公告,公司立即就该事项与南京华讯及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进行核实,
获取了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截至本公告日,除南京华讯提供的法律文书外,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均未收到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现将有关事项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日期或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3、案件进展: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显示,该案将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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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9 号
被告一(借款人、出质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1 号 1002 室
被告二(保证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河北省雄安新区(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 7 号别墅
被告三(保证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1 楼及 2 楼
靠西
被告四(保证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5 楼西
侧
被告五(保证人):吴光胜
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案涉应收账款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盛星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 117 弄 2 号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7808.070518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528.95769 万元(暂算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按原被告合同的约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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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实际清偿日);
二、判令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判令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四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吴光胜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贰亿
贰仟万元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确认原告作为质权人对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
的对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开始,因经营通信设
备业务与富申实业公司产生的所有不低于人民币 118306680 元的应收账款;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开始,因经营军事通信业务与富申实业公司产生的所有不低
于人民币 187996165 元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直接向第三人富申实
业公司收取。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一、主债权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
编号为(301022)浙商银综授字(2019)第 00030 号的《综合授信协议》(证据
一)。
主要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止,协议项下债权由(301022)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
0000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301022)浙商银高质字(2019)第 00010 号《最
高额质押合同》提供担保。
为履行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原告与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
签署了七笔借款合同,并实际发放(证据二)。合计本金人民币 18935 万元。具
体如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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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罚
息、复利合
发放本
序 尚欠本金(万 计(截止
借款合同 债务期限 金(万 签约时间
号 元) 2020 年 9
元)
月 20 日)
(万元)
(20600000)浙商
1 银借字(2020) 2020/03/10-2020/06/10 2,995 2020/03/10 1868.070518 58.17595
第 00896 号
(20600000)浙商
2 银借字(2020) 2020/03/11-2020/06/10 2,990 2020/03/11 2,990 89.087046
第 00914 号
(20600000)浙商
3 银借字(2020) 2020/03/12-2020/06/11 2,985 2020/03/12 2,985 88.716386
第 00920 号
(20600000)浙商
4 银借字(2020) 2020/03/13-2020/06/12 1,000 2020/03/13 1,000 29.646398
第 00937 号
(20600000)浙商
5 银借字(2020) 2020/03/17-2020/06/15 2,994 2020/03/16 2,994 88.092494
第 00970 号
(20600000)浙商
6 银借字(2020) 2020/03/18 一 2020/06/16 2,991 2020/03/18 2,991 87.781123
第 00993 号
(20600000)浙商
7 银借字(2020) 2020/03/19-2020/06/16 2,980 2020/03/19 2,980 87.458293
第 01010 号
合
18,935 17808.070518 528.95769
计
上述七份借款合同均约定:1、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
资金周转、按月结息;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5.22%执行;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
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7.83%)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
(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
罚息)清偿为止;2、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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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额保证情况
2019 年 7 月 11 日,根据相关公司出具的担保决议,原告与被告二华讯方舟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
公司、被告五吴光胜签署了编号为(301022)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 00004《最
高额保证合同》(证据三)。
主要约定: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止,在人民币贰亿贰仟万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
币借款合同等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
2、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
其他应付费用。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
三、最高额质押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301022)浙商银高质字
(2019)第 00010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证据四)。
主要约定:1、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止,在人民币贰亿贰仟万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
合同等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2、担
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
切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质押财产为被告一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开始,因经营通信设备业务与富申实
业公司产生的所有不低于人民币 118306680 元的应收账款;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开始 ,因经 营军 事通信 业务 与富申 实业 公司产 生的 所有不 低于 人民币
187996165 元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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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了涉及质押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合同(证据五),且均向
原告进行签章确认。
质押应收账款涉及的基础交易合同明细为: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号 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软件销售合同 NJHX-FS-2016-**** 2016-12-23 43,027,200
FS-1712-FQ2127**** 2017-12-20 39,387,370
FS-1712-FQ2127**** 2017-12-20 39,486,380
FS-1801-FQ212**** 2018-1-29 36,910,200
富申实业公司 FS-1801-FQ212**** 2018-1-29 36,979,500
设备买卖合同
FS-1801-FQ2127**** 2018-1-29 25,851,000
FS-1808-FQ2127**** 2018-8-13 39,882,420
FS-1808-FQ2127**** 2018-8-13 38,951,740
FS-1808-FQ2127**** 2018-8-13 39,472,520
原告依据《物权法》第 228 条、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于上述应收账款进行了
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 07248516000858604448(证据六),登记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应收账款质权已经依法登记设立。
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亦在其发布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对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披露(证
据七)。
四、欠付本息情况
目前,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原告本息;各担保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向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邮寄了《浙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
告知书》(证据八),至今未得到其回复。
截止 2020 年 9 月 20 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 17808.070518 万
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528.95769 万元(暂算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证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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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
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
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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