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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城矿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2-05-17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2-057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拟通过支付现金
方式分别购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代表“五矿信托有色金属投资系列 5 号-万星实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城实业”)92%股权、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
公告日前六个月至《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公告前一日(即 2020 年 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国城集团、五矿信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国城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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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买入股    卖出股   结余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期间
                                                       数(股) 数(股) 数(股)


宋占宇 现任国城实业董事长        2020.9.3-2020.11.30     3,600    3,600        0


冉伟     现任国城实业监事     2020.10.14-2021.8.16       7,600    7,600        0


陈奋玲 现任国城集团监事       2020.10.27-2021.7.23      14,900   14,900        0


宋清波 曾任国城矿业监事       2020.10.13-2020.10.14        100       25       75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宋占宇、冉伟、陈奋玲
       针对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宋占宇、冉伟、陈奋玲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买卖国城矿业股票时尚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或决策,
 除国城矿业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买卖国城矿业股票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其他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系基于国城矿业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
 情况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交易
 情形外,本人无其他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形;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查期间,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或提议买卖国城矿业股票;
       (4)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六个月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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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或国城矿业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交易;
    (5)若本人买卖国城矿业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
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国城矿业。”
    2、宋清波
    针对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宋清波做出如下说明:
    “2020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在本人不知情且未获悉公司任何涉及影响
股票价格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本人委托的交易服务人员因证券代码输入错误导
致误操作买入国城矿业股票 100 股(当日均买价 12.67 元/股,当日收盘价为 12.47
元/股,未获利),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行为。
    本人作为公司监事,知悉窗口期买卖股票的严重性,并接受因误操作所应承
担的责任,为消除或有的不良影响,本人郑重承诺该股票自买入后锁定六个月,
期满日后若卖出产生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本人对公司业务发展充满信心,持续看好公司长期价值,为避免类似情况的
再次发生,本人已收回账户管理权,由本人自主管理,并承诺加强对《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和自身股票账户的
管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
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进行的访谈。本所律师认
为:陈奋玲、宋占宇、冉伟、宋清波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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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的行为,上述主体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亦未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
    六、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
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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