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9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77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 公 司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
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7 日-2017 年 11 月 8 日,其中: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
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 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87 号中广商务大厦 24
层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兵
7、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8、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25 人,代表股份 62,118,07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155%。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50,626,6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数 11,491,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7,972,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769%;
反对 3,519,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 成 7,972,3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9.3769%;
反 对 3,519,0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0.62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61,126,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9%;
反对 342,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0%;
弃权 6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 成 10,499,9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1.3726%;
反对 342,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41%;
弃权 64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永柏、张光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