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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有色: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3月)2014-03-12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4 年 3 月 1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制度编号:

                 LSYS-DSH-013-(第二版)-2014




                                                2014-03-11       发布

                                               签发:张         政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LSYS-DSH-013-(第二版)-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中与公司真实情况
不符,且存在重大错误、偏差或遗漏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规则》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2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
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一下
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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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
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
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金额与该报表项目差异超过20%,且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差异超过50%,
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
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
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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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
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
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
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
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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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扣罚薪金等处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
体确定。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出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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