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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有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4-25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有色        公告编号:2014-014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97 号”文核准, 陕西炼石
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585,46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1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2.9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9,211,407.52 元。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4)第 6106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
简称“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以下
简称“工行成都双流支行”)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1000140100000142,截止 2014 年 4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航空发动机含铼高温合金叶片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已在工行成都双流支行下属机构成
都川大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402039819100025881 , 截 止 2014 年 4 月 24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89,211,407.5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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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应当配合
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世飞、赵凤滨可以随时到宁夏银
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宁夏银行西安
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宁夏银行
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如遇
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信建投。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
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工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
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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