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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独立董事意见书2019-04-2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对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度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关于现金分红

事项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

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持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控体系能够适应经营管理需求,保障

各项业务活动的稳健开展,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

资和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

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及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一八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有关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

二〇一八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关于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稳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确保公司规范运

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季度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核销的相关资产因交易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原因,具
有明显特征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本次核销不影响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

润总额。

    我们认为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意本

次《关于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季度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六、关于授权公司择机处置股票资产的议案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择机处置股票资产,有利于合理安排资源,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3,070.2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8.27%;

    2、公司对外担保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已履行

相应的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精神,认真规范对外担保

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