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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1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姚兴辉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
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曾挺毅先生主持,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1
年 1 月 13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
司监事何春平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何春平担任
监票人,并由何春平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翁君奕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124,096,6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748 %;反对 1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7238%;反对 1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5.2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姚兴辉律师
                                            202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