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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1—9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说明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
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
赁业务的议案》。为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将通过银行办理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等
值 5 亿元人民币的黄金租赁业务并配套远期定向黄金购买合约,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全权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签署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董事会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黄金租赁业务概述

     为充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拓展流动资金补充渠道,公
 司将通过与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获取并补充流动资金。黄金租赁业
 务,是公司与银行达成一致,在商定的租赁成本下,首先向银行租入黄金,随
 即委托银行卖出全部租赁的黄金获得流动资金,并与银行签订远期交易合约,
 约定一定期限后以约定的价格买入与租赁数量、品种相一致的黄金,锁定到期
 应偿还黄金的数量和金额。租赁到期后,公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等品种的黄金
 归还给银行,且无需承担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黄金租赁获得资金的用途: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补充流动资金。
    租赁额度: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

    租赁期限:每笔业务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自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业
务的起始日为准)。

    租赁成本:综合成本不超过同期企业资金成本。

    三、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

    公司与银行办理完黄金租赁手续后,即委托相关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卖
出全部租赁的黄金,快速获得资金;同时委托银行以约定的价格买入与租赁期
限一致的黄金期货合约,锁定到期应偿还黄金的数量和金额。租赁到期后,公
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等品种的黄金归还给银行,且无需承担黄金价格波动带来
的风险。

    四、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通过租入银行的黄金后再卖出,借助黄金的高流动性实现快速变现,
可以拓宽流动资金补充渠道,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同时有效
降低财务成本。

    五、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前期准备

    1、公司已制订《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对开展衍
生品业务时的风险控制、审批程序、后续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公司开
展黄金远期购金合约的风险可控。

    2、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黄金租赁业务及远期购金合约
的执行。

    3、公司参与黄金租赁业务及远期购金合约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其特点及
风险,认真执行衍生品业务的操作规定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

    公司在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约时,委托银行就租赁黄金的品种、数量,
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进行相应远期套期保值操作,无需承担租赁期间黄金价
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七、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八、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黄金租赁业务进行相应核
算和披露。

    九、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适度地开展黄金租赁业
务,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通过与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获取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
降低财务成本,拓展流动资金补充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开展黄
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密切相关,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开展黄金租赁业务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3、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密切相关,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
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黄金租赁业务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