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姚兴辉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一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曾挺毅先生主持,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 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1 年 12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16 日公告中所列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 代表及贵司监事王丽媛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王 丽媛担任监票人,并由王丽媛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二〇二二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质押向金 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非商业银行机构融资 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公司发行5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公司发行1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公司发行15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 同意 24,067,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97%;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7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508%;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植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同 意 267,4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148 %;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16,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0%;反对 7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姚兴辉律师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