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2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7 日 9:15-2020 年 2 月 7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176,115,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00 股,占公 1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176,097,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57,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1,176,111,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53,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2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 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因此浙江恒 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38,80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0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1.03《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 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因此浙江恒 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38,853,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53,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1.04《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 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因此浙江恒 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38,80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0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 2020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 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62,170,7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 反对 13,944,9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4,912,4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1%; 反对 13,944,9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0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76,059,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01,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0 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5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76,111,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53,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7,485,00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 反对 1,319,39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485,00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 反对 1,319,39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76,013,1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98,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754,8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98,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东展船运股份公司 3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告。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80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0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