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恒逸02”调整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21-04-29  

                        债券代码:112910                   债券简称:19 恒逸 0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 恒逸 02”调整票面利
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或“19恒逸02”。债券代码:112910)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

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

回售给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决定是

否在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6.50%;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70bp,存续

期第3年票面利率为5.80%。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

                               1
记,并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回售申报日: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3日。截至2021年4

月28日,本期债券收盘价为100.10元。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年6月4日。

    7、本期债券不支持转售业务。

    8、本次回售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不可以撤销。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19恒逸02”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

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9恒逸02。

    3、债券代码:112910。

    4、发行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3年期,在第2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6.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公司有


                              2
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

利率。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的利息自首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9年6月4日。

    11、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

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6月4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中证登

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6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3
2021年6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本次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8、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

下调票面利率70bp,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80%。

    二、“19恒逸0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

记,并在本期债券第2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

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

利息)的价格卖出“19恒逸02”。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3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

交易。如果当如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

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


                             4
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9恒逸02”。

    7、发行人对本次回售债券不进行转售。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年6月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利息,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每10张“19恒逸02”面值人民币1,000元

派发利息人民币65.0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

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

“19恒逸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9恒逸02”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

售登记当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次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

    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1

    邮编:311215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

联系人:徐淋

电话:021-20262318

传真:021-20262344

邮编:20012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