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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61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06-1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
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㈡检查公司的财务;
    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㈤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㈦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㈧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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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提起诉讼;
    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天以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㈡事由及议题;
    ㈢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会主席可指派
监事或委托董事会秘书组织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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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人和议程安排,原则上会议材料应提前三天送达监事,临时会议
除外。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就会议具体内容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议
案相关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
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
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应充分发表意见,就议案明确表示个
人观点,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应明确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对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监事会会议应根据有关行政规定进
行审议表决。监事会会议对某一议案表决无法形成最终意见时,监事
会主席有权决定将该议案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逐
项宣布表决结果,记录人应全面、准确记录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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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决议制度,根据会议记录形成监事
会会议决议,与会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并解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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