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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11-1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 年度第一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0HBIS02    债券代码:149181.SZ




                    受托管理人:




                    2020 年 1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受托管理协议》、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

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键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李卜海

(五)   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二、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   债券简称:20HBIS02

(三)   债券代码:149181.SZ

(四)   债券期限:5 年

(五)   债券利率:4.20%

(六)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

(八)   本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

(九)   债券起息日:2020 年 7 月 30 日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20HBIS02”的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期债券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相关案号为:(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联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唐钢集 团”),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美锦”)。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美
锦”),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盛”)

    (4)诉讼理由:亚联公司认为,其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唐山德盛在解算清算过程中与河钢股份、
唐钢集团、山西美锦签 订的《关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
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中的相关事 项未能实现,致使其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四方签订的《关
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②判令
唐钢美锦返还唐山德盛 150 万吨/年的焦炭指标,或按市场价赔偿唐
山德盛损失 45,000 万元;③依法判决河钢股份、唐钢集团、山西美
锦对返还焦炭指标或赔偿价款承担连带责任;④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理由:2006 年亚联公司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就成立合资公司事宜签订了《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亚联公司认为河钢股份违反双方所签合同,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合资公司清算至今未完成,致使
亚联公司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7,408.68
万元;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尚
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6 起,涉案标的金额 112,052
万元,主要为建设施工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
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尚在进行中,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光大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光大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
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
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0年度第 一 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