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11-1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 年度第一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0HBIS02 债券代码:149181.SZ
受托管理人:
2020 年 1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受托管理协议》、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
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键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李卜海
(五) 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二、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 债券简称:20HBIS02
(三) 债券代码:149181.SZ
(四) 债券期限:5 年
(五) 债券利率:4.20%
(六)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
(八) 本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
(九) 债券起息日:2020 年 7 月 30 日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20HBIS02”的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期债券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相关案号为:(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联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唐钢集 团”),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美锦”)。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美
锦”),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盛”)
(4)诉讼理由:亚联公司认为,其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唐山德盛在解算清算过程中与河钢股份、
唐钢集团、山西美锦签 订的《关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
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中的相关事 项未能实现,致使其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四方签订的《关
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②判令
唐钢美锦返还唐山德盛 150 万吨/年的焦炭指标,或按市场价赔偿唐
山德盛损失 45,000 万元;③依法判决河钢股份、唐钢集团、山西美
锦对返还焦炭指标或赔偿价款承担连带责任;④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理由:2006 年亚联公司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就成立合资公司事宜签订了《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亚联公司认为河钢股份违反双方所签合同,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合资公司清算至今未完成,致使
亚联公司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7,408.68
万元;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尚
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6 起,涉案标的金额 112,052
万元,主要为建设施工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
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尚在进行中,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光大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光大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
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
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0年度第 一 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