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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关于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8-20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6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获悉控股子
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
管措施决定书。
    一、中山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
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148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下称“中山证券
存在的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
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
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
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
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
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1.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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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
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
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
交易等。
    2.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
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
分应退回中山证券。中山证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
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中山证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
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山证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
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深圳
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中山证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人员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中山证券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采取公
开谴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0/151/152号),
分别对中山证券黄元华、孙学斌、石文燕作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3/154/155号),主要
内容如下:
    林炳城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胡映璐作为中山证券
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袁玲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
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未能勤勉尽责。深圳证监局决定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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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予以公开谴责。
    黄元华(管委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但通过参与管委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孙学斌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
和问题三,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石文燕作为中山证券董秘及
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委员,对于中山证券存
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监局对黄
元华、孙学斌、石文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自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
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免除黄元华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
险管理部负责人,免除孙学斌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
务,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
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
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山证券本次被暂停部分业务,可能对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造成
一定影响。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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