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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答复2021-04-15  

                        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答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M0005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答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M000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由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来的《关
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21〕第 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需
要我们说明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说明如下:

    4.年报显示,你公司融出资金期末余额 19.52 亿元,较期初下降

17%,融出资金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3,341 万元,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 980.2 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对不同期限融资融券业务计

提减值准备情况、资产减值测算的具体过程,并结合同行业公司该类
业务减值政策,说明你公司融出资金减值政策的合理性和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回复:
    2020 年末,公司融出资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 198,590.85 万元

(含利息),减值准备余额 3,341.04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净额
195,249.81 万元,融出证券余额 0 元。明细情况如下:
                            问询函答复第 1 页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余额
融出资金                                                                    198,590.85
其中:个人                                                                  190,383.06
      机构                                                                    8,207.79
减:减值准备                                                                  3,341.04
账面价值                                                                    195,249.81


    融出资金期限及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末减值     期初减值         新增减值     期末减值后余额
第一阶段        192,910.94     2,707.92      1,180.96        1,526.96         190,203.02
第二阶段          3,707.72      110.15              3.70      106.45            3,597.57
第三阶段          1,972.19      522.97       1,176.18         -653.21           1,449.22
    合计        198,590.85     3,341.04      2,360.84         980.20          195,249.81

    根据中山证券《金融工具减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融出资

金业务减值适用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模型,其信用风险三阶段划分如
下:
    第一阶段:融出资金业务信用风险较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
警戒线。
    第二阶段:融出资金业务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维持担保比例小
于警戒线大于平仓线。

    第三阶段:融出资金业务已发生信用减值。
    融出资金业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
    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法计量融出资金业务减值。该模型方法是

通过估计单笔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概率
(PD)、违约损失率(LGD)等参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该模


                                问询函答复第 2 页
型方法以信用评级或基于历史数据推导出的迁徙率或滚动率、历史违
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为基础,经前瞻性调整得到各风险参数之后计量
得到预期信用损失。

    融出资金业务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法的一般数学表达式如下:
     ECL=EAD*PD*LGD*AdjFactor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减值金额计算如下:

    第一阶段违约率 = 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比率*第二阶段违约率
= ∑(当月第二阶段融资余额/(t-2)月第一阶段融资余额/n) *第二阶段
违约率(注 n=60)。
    第二阶段违约率 = ∑(当月违约金额/t-1 月第二阶段融资余额/n)
    违约损失率 = ∑损失金额/∑违约金额
    前瞻性调整因子 = 1

    第一阶段减值金额 = 第一阶段期末余额*第一阶段违约率*违约
损失率*前瞻性调整因子
    第二阶段减值金额 = 第二阶段期末余额*第二阶段违约率*违约

损失率*前瞻性调整因子
    第三阶段减值金额 = 第三阶段期末余额*违约损失率*前瞻性调
整因子

    融出资金业务预期信用损失 = ∑(第一阶段减值金额+第二阶段
减值金额+第三阶段减值金额)
    模型计算结果如下:
    第一阶段违约率:0.23%
    第二阶段违约率:13.8%

                          问询函答复第 3 页
    违约损失率:21.66%
    计算周期:60 个月
    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平均周期:2 个月

    其中违约率、违约损失率每年由业务部门根据最近五年的历史数
据用模型计算得出、前瞻性因子由研究所根据每年的宏观预测,每年
进行一次调整,其取值的一般合理范围为 0.8-1.2,除非宏观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其调整幅度一般不应超过 10%。
    公司采用与行业通用方法一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充分考虑
各融资融券客户的信用风险所处阶段、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情况后
计提融资融券业务减值准备。中山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担保资产对
客户负债的保障程度逐年提高,业务整体风险可控。截止 2020 年末,
中山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整体维持担保比例 282.42%,高于监管要求水

平。
    根据 2021 年 4 月 2 日已披露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公司
2020 年报统计,已披露的上市证券公司的融出资金规模 10,027.95 亿

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61.80 亿元,计提比例为 0.77%。同比口径下,
中山证券融出资金规模 198,590.85 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3,341.04
万元,计提比例为 1.68%,中山证券计提比例高于上述可比上市证券

公司平均水平。
    综上,公司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减值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减值政策合
理且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2)结合担保物流动性、限售情况、集中度、波动性等因素,

                          问询函答复第 4 页
说明评估担保物现金流量的具体过程。
    公司回复:
    公司通过评估模型对担保物现金流量及其他风险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模型的因子中包含流动性、集中度、波动性等指标,根据评估结
果将针对流动性差的担保物,对其规模进行限制。中山证券不接受限
售股份做担保物,因此未对限售情况的流动性进行评估。
    公司在对融出资金担保物现金流量(即变现能力)评估过程中主
要对影响变现能力的各项指标做综合评估,同时对证券担保物依据二
级市场收盘价预测现金流量定量数据,对于其他补充担保品基于其市
场评估价值预测现金流量定量数据。
    基本面评估,对标的证券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运营能力等基本面
指标做纵向对比,预测其担保股票可变现价值情况。
    流动性评估,对流通股二级市场成交量评估,预测担保股票可变
现的时效性及有效性。中山证券不接受限售股份作为一般担保物。
    集中度评估,通过担保证券规模占总市值比例等集中度指标进行
评估,以预测极端情况下担保股票变现所遭遇的踩踏风险。
    波动性评估,主要通过调取不同期限内担保股票二级市场振幅与
中证 500 指数对比,评估其波动性,以预测担保股票价格波动导致变
现风险。
    具体评估过程如下:
    (一)不包含在担保物范围的证券
    ①被交易所风险警示的证券
    ②业绩续亏的证券
    ③被立案调查的证券


                         问询函答复第 5 页
④股票质押加两融信用账户担保证券合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 70%
的证券
⑤价格低于 2 元的证券
⑥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
(二)担保物证券现金流评估过程
①基础指标为 0.5 和市净率倒数取小
②最近一期 ROE>6%,指标增加 0.1
③最近一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大于行业平均,指标增加 0.05
④最近一期营业利润同比增长大于行业平均,指标增加 0.05
⑤存货周转率大于行业平均,指标增加 0.05
⑥销售现金比率大于行业平均,指标增加 0.05
⑦最近 3 个月振幅小于中证 500 指数振幅,指标增加 0.05
⑧最近 3 个月涨幅大于 100%,指标减少 0.1
⑨最近 3 个月换手率大于中证 500 指数换手率,指标增加 0.05
⑩最近 3 个月日均成交大于中证 500 指数成交额,指标增加 0.1
动态市盈率在 0-30 之间指标加 0.15,在 30-100 之间指标增
加 0.1,在 100-300 之间指标增加 0.05,大于 300 或者小于 0 指
标为 0
上年度每股收益小于 0,指标减少 0.1
最近季报每股收益小于 0,指标减少 0.1
上证 50 指数成分股,指标增加 0.15
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指标增加 0.1
中证 500 指数成分股,指标增加 0.05
根据以上评估过程计算担保物指标数据,指标数据大于 0.35 小
于 0.7,最后根据交易所指标范围取小值。
                        问询函答复第 6 页
    (三)担保物集中度风险指标管理如下
    ①全体客户单一证券融资\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 10%
    ②全体客户单一证券融融券规模占流通市值比例不超过 10%
    ③单一客户单一担保证券占流通市值比例不超过 5%
    ④全体客户单一担保证券占流通市值比例不超过 10%
    ⑤全体客户单一担保证券占总担保证券规模比例不超过 10%
    (3)审计机构将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请审计

机构说明针对上述事项所执行审计程序的具体覆盖范围,并针对前述

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对融出资金减值准备所执行审计程序覆盖融出资金全部

本金和利息余额。

    会计师对融出资金减值准备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评价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所使用的关键假设和参数的适当性,评

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确定标准的适当性,根据样本测试使用的关键

数据源;

    ②对于阶段三已发生信用风险减值的金融资产,我们抽取样本,

检查管理层基于相关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信息和抵押物市场价值

而计算的减值准备的适当性;

    ③对于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的客户,我们从中选取样本,

评估管理层用于确定回收金额时所依据的包括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交

易对手的资产情况等证据是否充足,评估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适当性。
                        问询函答复第 7 页
    核查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

言,公司融出资金减值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5.审计机构将你公司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作为关键审计事

项。年报显示,你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共 3 个,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总资产为 14.44 亿元。请结合

你公司会计政策,针对本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结构化主体,说明拥

有控制权的具体判断标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0 年末,中山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存续结构化主体有 18 个,其

中自有资金出资的结构化主体有 7 个,分别是中山证券富盈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盈 1 号”)、中山证券稳赢 2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赢 2 号”)、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金汇 2 号”)、中山金百灵贵宾定制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百灵 1 号”)、中山金百灵贵宾定制 2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百灵 2 号”)、中山金百灵贵宾定制 3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百灵 3 号”)和中山多策略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多策略 1 号”)。其中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 3 个,分别是富盈 1 号、稳赢 2 号和金汇 2 号,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总资产为 14.44 亿元。

                          问询函答复第 8 页
    (1)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 33 号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

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

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

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33 号准则应用指南进一步指出:“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

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

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

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这要求投资方需要识别被投资方并

评估其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进

行决策的机制、确定投资方及涉入被投资方的其他方拥有的与被投资

方相关的权利等,以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

    33 号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提供了关于拥有权力的一方是主

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

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

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

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
                          问询函答复第 9 页
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

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第十九条:在确定决

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

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

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

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

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

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2)中山证券在判断是否对结构化主体存在控制时的具体判断

标准

    中山证券作为结构化主体的资产管理人时,需要就是否控制该等

结构化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做出重大判断标准。中山证券管理层

考虑对结构化主体是否达到控制时,考虑对结构化主体相关活动拥有

的权力,所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报酬,以及通过运用该权力而影响其

可变回报的能力。

    中山证券管理层评估了不同交易结构下的决策机制、合同权利和

义务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分析和测试结构化主体

的可变回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比例、作为资产管理者获得的手

续费收入及资产管理费、收益分配、亏损分担、留存的剩余收益等。

此外,中山证券对在结构化主体交易中担任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

角色进行了判断,包括分析和评估了对结构化主体决策权的范围、提
                         问询函答复第 10 页
供资产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水平、因持有结构化主体中的其他权益

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以及其他参与方持有的实质性权利。在综合考

虑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对结构化主体存在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作出判断。

    根据富盈 1 号合同约定,中山证券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及推广期自有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截至 2020 年末处于清算

阶段,中山证券持有比例为 100%;根据稳赢 2 号合同约定,公司以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集合计划总份额(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部分)2.5%

之中孰小值为限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根据金汇 2 号合同约定,公司自

有资金参与金汇 2 号的劣后级份额,享有超额收益,对优先级保证收

益并承担全部风险。中山证券对上述 3 只产品的资金运作、投资方向、

投资时点拥有决策的权利且享有的可变回报超过 30%,达到控制程度,

故将富盈 1 号、稳赢 2 号、金汇 2 号纳入合并范围内。

    根据金百灵 1 号、金百灵 2 号、金百灵 3 号和多策略 1 号的合同

约定,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占总份额比例小于 1%,享有相应份额

的收益分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不享有超额收益与承担超额风险,

未达到控制程度,故不纳入合并范围。

    其他 11 只结构化主体,中山证券未有自有资金出资,根据合同

约定均享有固定回报(即管理费收入),未达到控制程度,故不纳入

合并范围。

    根据 33 号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
                         问询函答复第 11 页
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中山证券将所有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对结构化主体合并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检查中山证券确定相关合并范围的程序与方法;

    ②查看结构化主体的相关合同,评估中山证券对结构化主体的权

利范围,对结构化主体承担或享有的可变回报及权力与可变回报的联

系;

    ③复核中山证券在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收益情况,包括持有份额

应当享有的收益和作为管理人应当收取的管理费等;

    ④评估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

    核查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

言,公司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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